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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红十字会贫困少儿先心病救助项目

辽宁省红十字会贫困少儿先心病救助项目
实 施 办 法
(2013年10月修订)
 
为解除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病痛,减轻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做好政府人道救助领域的助手,辽宁省红十字会开展贫困少儿先心病救助项目。结合我省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省内0-14周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贫困少儿。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依据个人在享受国家医疗保险后自费情况而定。具体标准为:
1.家庭自费金额人民币1万以上(不含1万)至1.5万元,救助标准为1万元;
2.家庭自费金额人民币1.5万元以上至2万元,救助标准为1.5万元
3.家庭自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救助标准为2万元。
4.农村户籍患有单一病种,即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必、肺动脉狭窄其中任一种的贫困患儿,依照《关于开展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通知》(辽红办字[2011]20号)实施救助,标准为定额内医疗费用的10%。
三、救助程序
1.申请。患儿监护人到当地县(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红十字会贫困少儿先心病救助申请表》(登陆省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红十字会索取),并提交户口本复印件、贫困证明原件或低保证复印件、病情诊断证明及患儿5寸生活照片。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贫困证明原件留存一份。
申请材料县(区)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和省红十字会分别盖章、留存。
2.审核。县(区)红十字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上报至市红十字会审核。市红十字会将审核通过的患儿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报送至省红十字会。
3.审批。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信息进行终审。审批结果由市红十字会告知申请人监护人。通过申请的患儿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入院接受手术治疗,逾期没有实施手术的取消救助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务必提前告知。
4.救助。受助患儿出院后,向市红十字会提交如下受助材料:出院证明(有医院印章)、住院医疗收据复印件(加盖报销部门公章)、医保或新农合等报销补偿证明、受助患儿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市红十字会汇总后连同受助患儿申请材料统一寄送至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核实无误后根据受助患儿实际发生费用确定救助金额,并将救助款划拨至各市,由市红十字会转拨至受助患儿账户。
5.定点医院。项目设立定点合作医院,定点合作医院对受助患儿给予优先救治或减免医疗费用等服务。受助患儿一般在定点医院就治,特殊情况可根据病情自行选择手术医院。在定点医院手术治疗的,救助款直接拨至定点医院。
四、项目管理
1.遵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救助。依据救助条件和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间依照申报的时间顺序进行。
2.遵照量入为出原则实施救助。每年救助的人数根据当年筹款的金额而定。
3.开展项目评估和回访。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对受助患儿进行回访,保证项目执行质量。
4.市、县红十字会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和真实,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红十字会按照救助患儿的数量给予经费支持,用于项目宣传和组织等工作费用。
五、附则
1.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实施,2010制定实施的《辽宁省红十字会救治贫困先天性心脏病儿童项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本实施办法,辽宁省红十字会有最终解释权,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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