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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红十字事业,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盘锦市红十字会依法募集并用于开展备灾救灾、人道救助、应急救护、应急救援及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的款物。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拨付。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扶助孤寡病残弱者的各项社会福利工作的支出:
包括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低保边缘户、城乡贫困家庭、贫困造血干细胞及器官遗体捐献志愿者以及星级红十字志愿者大病救助等红十字人道助医;“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人道助困;红十字人道助学;红十字人道助老、助残等费用支出;
  (二)对本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县级行政区域提供救灾、应急救援和救护、人道救助的支出;
  (三)支持本市红十字备灾救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培训、演练等支出;
(四)开展备灾救灾应急避险救护培训支出;
(五)对贫困器官(遗体)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人道救助;
(六)为支持和开展红十字事业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执委会是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六条 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实行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负责制。实行重大开支执委会集体决策制度。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市红十字会每年度应当向市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有条件的县(区)红十字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救助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款物,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红十字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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